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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态与环境修复技术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2-08-30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637    

浙江省生态与环境修复技术协会章程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省生态与环境修复技术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Zhejiang Association for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Restoration Technology  缩写: ZEERT。

第二条   本会是由浙江省从事和热衷于生态与环境修复相关领域的企业单位、科研院所、高校团体自愿组成非营利性的跨行业、跨部门的专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二十大精神,深刻领会习近平经济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系统观念,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大力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处理好发展和减排、整体和局部、短期和中长期的关系,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引领,以能源绿色低碳发展为关键,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生态修复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空间格局,坚定不移走生态优秀、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道路,为奋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主义共同富裕先行和省域现代化先行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社会组织委员会。工会是浙江省建设建材工会。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杭州。

本会网址:www.er-zhejiang.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贯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政策,协助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等制定工作,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

(二)为会员提供政策、技术、市场、信息、投融资等领域咨询服务;

(三)开展工业园区规划、创新、绿色、低碳等服务,推进企业绿色低碳发展;

(四)推行行规行约,开展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竞争秩序;依法依规开展会员企业信用评价,建立行业自律和诚信机制,推进行业信用建设;

(五)根据授权,组织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分析行业运行情况,发布行业及市场报告;

(六)推进行业标准化,参与国标、行标编制,制定团体标准,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七)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浙江省科技厅备案,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科学技术奖、论文汇编、对优秀科技成果进行奖励并推荐申报更高级别的科技奖项;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领域的从业能力评价、质量分级等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及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等进行的认定评定;工程示范、先进技术评估、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技术论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等示范和推广,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

(八)受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委托,承办与本行业相关的工作。职业技能竞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认证等培训活动,提升从业人员水平和能力;

(九)组织开展境内外交流、考察等活动,举办或承办我省生态修复项目推荐会、成果展示会、博览会、招商洽谈会等活动,推动生态修复项目落地。

(十)建立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面向社会开展生态修复政策法规、典型案例的宣传解读活动,发放相关刊物、书籍及科普宣传资料,协助政府、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对相关从业者进行业务培训。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包括但不限于热心于生态与环境修复的企事业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

会费缴纳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五)自觉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履行会员义务,诚实守信;

(六)能够参加本会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审议批准;

(三)由本会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惠获得本会资料及信息服务;

(四)研究成果及有关论文,享有在本会官网上发表的优先权;

(五)享有接受本会若干内部服务的优先权利;

(六)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支持配合本会举办或组织的活动,完成所委托和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与本会有关的相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六)接受本会委托承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逾期一年不续缴会费或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犯罪并受到刑事处罚的,其会籍自动取消。本会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制订具体的会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予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推举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十一)审议批准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十二)决定表彰和奖励事宜;

(十三)研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二十三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予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召开。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下设若干专职工作部门,在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为会员和理事提供服务;秘书处应根据理事会决议和会员要求,及时开拓创新业务活动,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加强作风建设。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坚持服务宗旨,勇于实践、用于变革、勇于创新;

(三)一贯致力于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科学发展,组织能力强,率先垂范、创新管理,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强号召力;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执行会长为专职;秘书长为聘任制。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热心公益活动,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的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二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四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推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一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及有关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本团体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四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出资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参照国家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民政厅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由于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登记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副会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六十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六十一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六十二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3年3月10日第二届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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